<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色彩风格
        您的位置:东宝区检察院 > 理论研究

        肖 军 熊振威: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法治保障研究 --以防控涉众型金融犯罪为视角

        【字号:      时间:2022-04-26      

           作者:肖 军 、熊振威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供血供氧和调节的功能作用,金融秩序的安全稳定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逐渐成为危害突出的一类犯罪,较之于传统犯罪,它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更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国家需要针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尤其要注重强化和完善法治保障。本文主要从完善涉众型金融犯罪防控体系法治保障的现实性,分析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从而提出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的涉众型金融犯罪防控体系法治保障建设的对策,以有效遏制涉众型金融犯罪高发态势,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 

          【关键词】涉众型金融犯罪  检察机关  社会治安防控  法治保障 

          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频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其始终是检察机关防控打击的重点。尽管如此,涉众型金融犯罪屡禁不止,在局部地区犹如“野草”一般呈现高发、频发的势头,防范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也存在监管预防机制不完善、监管缺位、法律政策把控难和法治保障不够等问题,表明刑事打击不是有效预防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唯一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高发态势。在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下,防控这类犯罪,要多方施策,层层发力,成体系,无死角,植密打防结合的联动机制,尤其是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法治保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法治保障,同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需要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应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引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完善,实现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和公众安全感提升的防控目标。[①]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犯罪、监督执法、保障守法、维护稳定的重要使命,新时代更应有新作为。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法治保障建设,增强打击和预防涉众型金融犯罪犯罪力度,不断提高整体防控能力,对于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完善涉众型金融犯罪防控体系法治保障的现实性 

          金融秩序具有脆弱性和行政监管等方面的不足,针对高发、频发的涉众型金融犯罪,如何通过提高治安防控能力和法治保障水平,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无疑成为司法机关目前所面临的极为严峻的挑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为例,20151月至20216月,东宝区检察院共办理涉及该两个罪名刑事案件1230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6人,占比75%,集资诈骗34人,占比2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约56亿元 ,集资诈骗数额则相对较小,仅有450.4万元;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过亿元案件达5件,过10亿元案件3件,过15亿元案件2件。对于荆门这个位于湖北中部地区,人口不是特别多、经济并不发达的县城来说,这个数据是十分值得警醒的。总体来看,该区域涉众型金融犯罪主要呈现以下七个特征。 

          (一)以高回报和小恩小惠为诱饵,投资项目极具诱惑力。以高利息、高收益为诱饵,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如该院办理的叶某甲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三名被告人许诺月利率为2.5%-3%。再如龚某某等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向集资参与人承诺月利息3%5%。再如曾某某等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向集资参与人承诺支付的月息最低为1.2分,最高可达1角。总体来看,涉众型金融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承诺支付的利率均远超同期国有银行存款利率,收益高,回报快,对于集资参与人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同时,在每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分子都会精准利用集资参与人的贪利性心理。例如曾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曾某某等人经常在酒店举行大型推荐会,在会上向老人发鸡蛋、大米、食用油、手机、抽红包,还会组织一些老人到景区旅游。再如杨某某等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杨某某在荆门成立分公司后,也是采取向老年人发鸡蛋、大米、食用油等小礼品方式进行宣传。犯罪分子利用小恩小惠博取集资参与人好感,从而降低集资参与人警惕性。 

          (二)涉案金额巨大且受害群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涉及的集资参与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投资群众得知自己血汗钱被骗之后,往往将矛头转向政府部门,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维稳难度较大。该院办理的叶某某甲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向477人吸收存款共计15亿余元;龚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向219人及3家单位非法吸收资金11亿余元;徐某某等5人向560名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资金5亿余元;曾某某等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向2267人(其中绝大部分为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亿余元。这些案件涉案金额极其巨大,被骗人数众多,均出现了大量受害群众因拿不回本金,多次聚集性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资金亏空缺口大,追赃挽损难度大。该院办理的12起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无论是涉案金额最小为21.5万元的集资诈骗,还是涉案金额最高达18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均因资金链断裂出现巨大亏空或资金缺口。如杨某某等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截止案发时仍欠付本金315.0675万元,叶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截止案发时仍欠付本金3374.3万元,叶某甲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截止案发时仍欠付本金31851.17万元。由于犯罪分子将部分资金用于他处,很多资金去向不明,造成巨大亏空,给追赃挽损造成较大难度。 

          (四)盲目扩资融资产生巨大风险,严重影响本地经济发展秩序。有的犯罪分子为解决资金问题,依托本地实体公司,利用自身社会关系进行非法集资,实施犯罪活动更具隐蔽性,社会影响恶劣。如徐某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该5人均为荆门市本地着名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涉案金额达5亿余元。他们盲目扩大自己的投资行业范围,在信贷资金来源渠道不畅时,利用其属于当地较大规模的实体公司作掩护,以汽车客运、驾校培训等经营项目为由大肆吸收社会资金。再如黄某某等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是盲目扩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无法继续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情况下,长期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这些公司在资金链断裂之前定期返本付息,给当地政府以及投资人造成有经营利润、有广阔发展前景的错觉,致使政府在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其隐藏的巨大风险,影响了政府的经济决策,最终影响了本地经济发展秩序。 

          (五)集资区域跨界化趋势愈发明显,案件办理和证据收集难度加大。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常以单位名义跨省、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甲地集资乙地收款,委托代理人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具有跨地区作案的特点,资金流动和转移很快,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很大。如杨某某等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二人为缓解在湖南长沙、湖北襄阳的资金支付压力,采取在荆门市东宝区注册成立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如曾某某等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该9人在荆门、荆州、武汉等地成立分公司,大肆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亿余元。被害人的范围划分、权利告知及后续处理复杂,非法集资数额证据难以调取、固定,办案难度较大。 

          (六)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犯罪活动更具有隐蔽性。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实业、民生等旗号,利用国家扶持项目、政府招商引资等外衣作掩护,使得犯罪活动更具有隐蔽性。如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车某某以投资开发再生水稻、香菇种植等国家扶持的农业项目为由,非法吸收58人资金共计279.9万元。再如曾某某等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曾某某等人利用该公司属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企业、经营的养老服务项目为重点项目,抓住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特点,以推介养老床位预售和养老宝投资理财业务为名,以许诺高息为诱饵,向2267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亿余元。再如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荆门某大型生态农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公司负责人同样以生态农业项目为幌子麻痹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以合法的外衣作掩护,更能蒙蔽集资参与人,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七)主管部门怠于履职,推波助澜作用明显。在涉众型金融犯罪中,普遍性存在主管部门日常疏于监管、怠于监管,直到出现群体性事件时,有关主管部门才会警觉,才会意识到事态严重从而采取应对措施。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工作态度和方式与怠于履职、不正当履职相结合,为犯罪分子非法集资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例如曾某某等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该公司印制的宣传册上出现养老行业有关主管部门的署名,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社会公众,错误的认为该公司的项目有政府支持,而相应主管部门也一直未要求曾某某等人改正;再如黄某某等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有部分其他单位公职人员、主管部门人员、银行从业人员参与集资获取高息的情形,徐某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叶某甲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也或多或少存在此类情况。 

          我们从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共性特征可以看出,涉众型金融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理由、手段种类繁多,几乎都很巧妙的抓住了社会公众的心理,也充分利用了监管漏洞和法律空白,可谓是“投机取巧、“防不胜防”,即使司法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案件仍频发不止。同时,尽管国家已经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的法定刑适当做了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地方构建涉众型金融犯罪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尚未完全在法治思想和法治轨道内运行,且行政监管和打击手段法治化保障程度还需进一步提升。当前,涉众型金融犯罪频发,其风险、危害具有持续性、不稳定性,所以完善涉众型金融犯罪防控体系法治保障具有极大的紧迫性和现实性。 

          二、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 

          犯罪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目的在于提出有效的犯罪预防对策,“为了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必须明确犯罪发生的原因”[②]。从这个意义上说,为有效防控涉众型金融犯罪,必须明晰涉众型金融犯罪发生的原因。经分析,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频发的背后,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立法支撑不够和法律的滞后性。202131日之前,我国《刑法》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法定刑与数额设定存在一定不合理的地方,主要是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实践。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名的最高刑期是十年,罚金最高为五十万元,近些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动辄上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上千万、上亿元的损失,且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给当地社会造成的后遗症可能需要许多年才能平息,但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成本不相适应,法律惩治力度十分乏力。随着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频发,国家意识到这个问题,于是在立法上进行了适当调整,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且取消了罚金限额,但这种调整具有滞后性,我们从20151月至20216月,东宝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刑事案件926人就可以看出。同时,尽管《刑法》对法定刑进行了适当调整,但相应的司法解释却没有适时调整,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何认定,201012月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数额”、“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等标准是否继续适用,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标准是否继续适用,“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体现出法治保障不够的问题。 

          (二)金融机制不健全导致融资投资渠道不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些中小企业确实资金紧张的情形,但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较高、手续复杂、对担保物要求高,而大企业可以源源不断的获取信贷资金,导致信贷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与此同时,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随着物价的大幅上涨和证劵、基金等投资市场的风险增大,广大群众渴望财富保值升值,而大量民间资本又缺乏相应的保值增值渠道,二者互相迎合,催化了民间高息借贷市场的活跃。一些非法集资案件反映出,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③]一方面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融资市场极度活跃,快钱、热钱急剧膨胀,但也存在极大的危险,为涉众型金融犯罪滋生、蔓延提供了现实“土壤”和“温床”。 

          (三)主管部门疏于有效监管和怠于履职。“在金融犯罪中,金融管理层面的原因可能不是决定的,但是它的存在为金融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并且弱化了对金融犯罪行为的惩罚机制和社会控制机制”[④]。在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急速发展的状态,资本市场异常活跃,但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和能力却赶不上金融发展的步伐,加之公司注册门槛低(近两年,东宝区院办理了一系列买卖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的刑事案件),致使非法融资公司大量成立、存在,产生极大风险隐患,这是涉众型金融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再者,一些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宣传代替监管、事后监管代替事前防控等方面,即每年的网络宣传任务完成了,日常的监管工作也就完成了;非法集资事情败露被查处后,开始要求相关责任人加强预防和学习。同时,一些企业属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产物,与政府、民政、农业等单位或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主管部门为搞活企业,帮助进行公开宣传、推介,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参与集资获取高息的情形,所以有效监管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当这些企业资金链断裂和大量群众聚集上访时,政府部门才意识到这些企业涉嫌非法集资,行政监管的失职和缺位严重削弱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法治保障力度。 

          (四)犯罪分子的贪利心理与少责感。“尽管从评论的角度看,贪婪是罪魁祸首,银行家及其奖金是核心问题。很显然,规范金融业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对利润的追逐”[⑤]。相比于正规借贷要求的资质、担保、手续以及信贷数额,涉众型金融犯罪分子认为解决资金最便利的途径就是向社会公众集资,可以避免很大一部分繁琐之事,从而实现资金的快速融集,实现利润最大化,可以说贪利心理是引发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同时,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当罚感和犯罪意识较小的原因根源在于,在追求物质利益的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如果经济上取得了成功,即便采取了伴有一定狡猾色彩的手段,反倒可能有受赞美的倾向; 另一方面,犯罪人也容易认为自己是不走运”[⑥],当前,无论是普通社会公众,还是犯罪分子本人,甚至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对涉众型金融犯罪都存在道德判断上的偏差。我们分析,每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分子给投资人的承诺几乎永远都是“低风险、高回报、收益快”,因此,一些涉众型金融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的罪责感很轻甚至没有罪责感,认为自己集资是为了救活企业,返本付息也给很多人创造了收益,之所以资金链断裂,是因为被某些高利贷绑架的原因,尤其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非公企业的政策下,这种少责感表露的更加明显。这不同于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劫、杀人等传统型自然犯罪后,往往会产生害怕、悔恨的情感或心理。而且,相对于实施盗窃、抢劫、贩卖毒品等犯罪分子而言,人们更容易宽容金融犯罪者,当然不排除一些已经获利者。 

          (五)被害人的逐利感弱化了防范意识。从一系列案中看出,绝大部分被害人缺乏风险防控意识、知识和手段,在涉众型金融犯罪分子抛出高利润、回报快的橄榄枝后,在自身强烈的投机逐利感觉和心理的驱使下,完全忽略了风险。即使有一定风险意识的集资参与人,在拿到两个月或者半年的高额利息且能够返本的情形下,对投资风险的判断意识也会出现偏差,可以说他们被一种表面的逐利感觉麻痹了神经,弱化了防范意识。被害人在高额利息的麻痹下,淡漠“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认识不到或者低估了潜在的投资风险,暂时享受着吃高息的快乐,忽略了血本无归的现实灾难,最终落入犯罪分子设计好的圈套。犯罪分子得到资金容易,掌控资金任意,拆东墙补西墙,表面资金源源不断,其实是用越来越多身陷其中被害人的资金风险换取的。 

          三、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的涉众型金融犯罪防控体系法治保障建设的对策 

          相比其他类型犯罪,涉众型金融犯罪形成机理复杂,其危害性具有连锁性、放射性、渗透性、持续性,除了造成集资参与人和单位的经济损失,还会引发一系列非物质性的危害后果,如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公众对金融市场、政府及监管部门的信任危机、聚集性上访等。因此,在金融犯罪领域,目前的治安防控体系需要注入更多的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引领涉众型金融犯罪防控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完善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也是司法机关履行打击犯罪职责、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保障社会经济在法治环境下有序运行的应有之义。 

          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发现金融管理问题和漏洞, 通过刑事打击、检察建议等手段进行纠正、预防, 其在性质上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拓展与延伸, 体现出检察机关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法治保障为终极目标。针对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高发、频发的态势,从完善法治保障的角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司法解释的法治基础保障功能。立法支撑不够,司法解释不精准,法律具有滞后性,是防控和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困境之一,也是导致法的功能不完备、指引作用和控制作用等预防效果弱化的因素之一。目前,我国涉众型金融犯罪刑事司法存在前述的一些问题,如:(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何认定。(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比例如何选取。(3201012月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数额”、“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等标准是否继续适用,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标准是否继续适用,“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4)对于司法解释中“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在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弱势群体的人数多,但集资比例却相对较小,有经济实力的群体人数少,但集资比例却很大,如果单纯按照“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维护,可能造成群体性缠访等次生风险。针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新特点、新形势,如果不通过推动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突破的话,很难实现法治保障。推进法律的明示、普及、大众化是最高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解释权的内在要求,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及时研判并科学合理地评价涉众型金融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不断加强和完善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拓展已有罪名的涵义,增加其包容性,增强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和适用性,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适用法律困难等问题,为涉众型金融犯罪治安防控体系构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基石保障。 

          (二)发挥刑事司法手段的法治警示保障作用。一方面,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查处涉众型金融犯罪大案、要案,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切实做好追捕追诉、快捕快诉工作,充分运用精准量刑建议做到精准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同时,要扩大办案影响力,增强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威慑和教育的效果,探索健全重大案例信息披露和公捕公诉公审机制,强化办案法治教育功能,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另一方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202151日,国务院出台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针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特征,为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对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衔接提出了要求。在实践中,可以探索检察、银监合作模式,可以建立健全司法办案合作机制、业务交流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等,银监部门通过监管活动发现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线索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机关再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防止出现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处罚了事和迟滞发现的情形,及时将行政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确保防控涉众型金融犯罪走在法治的轨道上。 

          (三)重视检察职能的法治监督保障功能。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对堵塞金融漏洞的司法保障功能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认真总结分析案件犯罪特点、重点领域、滋生原因以及案件反映出来的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针对有关单位、部门和行业在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将这些社会主体纳入法律监督职能范围,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为有关部门堵漏建制提供司法建议保障,从而铲除涉众型金融犯罪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民生的法治保障功能。民生问题是社会管理的焦点和重点,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制度要改善和保障民生,优先维护群众的利益。[⑦]涉众型金融犯罪最明显、最强烈的社会风险是被骗群众为挽回经济损失进行的大规模聚集性上访、缠访。在以往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重点在于定罪量刑及解决法律适用等争议问题,公安机关亦认为追赃挽损难度大、工作量大,习惯于就案办案,均较少重视追赃挽损这个关系民生的问题。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障民生,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金融主管部门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每一笔资金去向和下游犯罪一查到底,对转移、藏匿的涉案资产一追到底,及时将追回的涉案财产依法发还给群众,做到“取之于民,还之于民”,最大限度降低群众的经济损失,减少案件造成的次生风险和隐患矛盾。 

          (四)推进检察职能专业化建设。人类社会的本质属性是经济社会,金融又是经济社会的命脉,在当今高度信息化、金融化的时代,金融安全应当是社会安全的重要支撑之一。因此,建议设置专门检察部门,建立金融犯罪案件的捕、诉、防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强化应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刑事司法功能。目前,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专业化办案模式,专门设置金融检察部门,对金融犯罪案件实行专业化办理,就是很好的例子。但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始终存在案多人少矛盾,要求照例设置专门的金融检察部门可能缺乏现实操作可能性。因此,建议探索设立涉众型金融犯罪办案人才库,有效整合办案资源, 当出现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时,能够快速反应成立专案组,从而实现构建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专人负责、精准高效的模式,为群众“钱袋子”、金融秩序“防火墙”提供强有力的法治队伍保障。 

          (五)健全线索移送和追责机制。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发生,与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的长期失职、怠于履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例如打着养老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与民政等政府部门的失职有着密切的关系,打着国家扶持的农业产业项目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与农业主管部门的失职有着密切的关系,以房地产开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与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失职有着密切的关系。相关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失职使得犯罪分子敢于披着合法的外衣公开非法集资,且长期得不到监管。同时,在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存在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集资获取高额利息的情形。因此,国家层面应当健全线索移送和领导干部失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发现某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存在重大失职、怠于履职的,多渠道及时将相关线索向党委、政府移交,按照行业过错追究责任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参与人进行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不同程度的惩戒,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杜绝其助纣为虐的可能性,为建立廉政、高效的金融监管制度提供法治责任保障。 

          (六)积极构建行业系统化、法治化防控机制。构建党委、政府、司法共同发力的防控局面。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注重对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研判,研究掌握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发案情况、作案手段、特点及规律,分析相关领域社会治安防控方面的新隐患、新矛盾、新特点,发现具体犯罪中反映出来的社会治安方面的风险源点及次生风险,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以专题报告、信息简报、综合通报等方式报送风险研判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或应对措施,为党委、政府协调各部门形成合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和蔓延提供法治参谋保障。 

          (七)做实做优金融犯罪防控法治宣传。涉众型金融犯罪之所以发生,与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和受害人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息息相关,针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需要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信息宣传工作,通过365365bet官网_365体育投注备用网站_365be体育app、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网络媒体及时披露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信息,并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报社、电视台等有关单位的外部协作,覆盖城乡落实以案释法制度,专题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法治宣讲、法律咨询和警示教育,针对重点群体滚动性、不间歇性的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理涉众型金融案件的各项政策、法规,增强涉众型金融犯罪防控工作的受众面和持续性,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分清非法集资的敛财本质和严重危害,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从而为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供法治宣传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建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法治保障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2)97 

          [2]       川出敏裕,金光旭.刑事政策[M].钱叶六,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 

          [3]       越石.吴英案引爆舆论关注[J].国际融资,2012(3)22 

          [4]       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34 

          [5]       普拉特.资本犯罪:金融业为何容易滋生犯罪[M].赵晓英,张静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204 

          [6]       上田宽.犯罪学[M].戴波,李世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6285 

          [7]       肖诚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研究[J].法制博览,2020(8)65-66 

            

         

         

          


          [] 王建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法治保障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2)97 

          []川出敏裕,金光旭刑事政策[M钱叶六,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 

          [] 越石.吴英案引爆舆论关注[J].国际融资,2012( 3)22 

          [] 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34 

          [] 普拉特.资本犯罪:金融业为何容易滋生犯罪[M].赵晓英,张静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204 

          [] 上田宽.犯罪学[M].戴波,李世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6285 

          []肖诚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研究[J].法制博览,2020(8)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