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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诗雨:浅析检察机关在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字号:      时间:2022-04-26      

          第三检察部 史诗雨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或考验。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相关部门配合协调不到位,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本文拟从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旨在为下一步更好的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参考。 

           一、目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我区目前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为165人,其中缓刑159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5人。经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了解,矫正机构通常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管理。一是突出监督重点,加强隐患排查,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清、去向明,防止脱管漏管。我们要求并监督司法机关对全区社矫对象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全面排查,由社区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将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上报司法所,司法所核对后,上报司法局汇总,确保人员不脱管、不漏管。对所有社矫对象,一律严格规定建立档案、台账。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由检察官同司法工作人员一道,对其进行走访。二是创新监督方式,监控社区矫正对象,进一步消除疫情传播风险。为应对特殊时期的社矫工作,我们建议司法机关充分利用现有的通讯条件,充分发挥司法E通和手机微信定位功能,把传统的日常监管方式改为特殊时期全程线上监督,辖区内各司法所对所有社矫对象都配备了司法E通手环和手机,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定位监控、教育学习等多项管理工作。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定位准,严防出现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情形。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严格管理,我区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态势。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及时报到。在工作实践中,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出监所后,不按规定及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其中有些矫正对象不愿面对或故意回避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监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所没有正确实施“宽严相济”的工作方式,使部分矫正对象没有意识到自己现是一名犯罪分子的特殊身份,社区矫正是刑罚的具体执行,少数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按时汇报思想,不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对这类人群应加强教育监管力度。 

          2)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不够。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出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制约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质量。特别是交付执行环节中相关部门的配合衔接不到位而发生的问题较多。如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有时不能将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和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 

          3)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基层司法所,但由于我区司法所的人员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对于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从人员来看,有些还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担任,而非司法行政人员。同时现有人员还经常会被乡镇指派去从事其他工作,力量编配明显不足;从素质上看,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工作,尚在摸索阶段,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缺少刑事执法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适应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活动的要求。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1)加强内、外部联动,增强工作合力。避免社区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要强化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相互之间经常性的联系制度。比如可以通过例会和联席会议的形式,定期交流和沟通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职能互补,形成互为支撑的管控网络。 

          2)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久久为功不松懈。要使矫正服刑对象按规定及时报到,接受教育管理,自觉执行规定,做到遵纪守法,解决他们思想行为上的偏差,确保用规范的思想行为避免脱管漏管。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将接受社区矫正变为他们的自觉行动,达到矫正对象本人回避脱管漏管之目的。对出现违反规定苗头的要即时开展谈话教育,严重的要提出警告。通过个别谈话教育的方式个别纠正问题,使矫正对象不脱离矫正监管。 

          3)配强矫正队伍,强化管理监督。通过强化专业培训、岗位练兵等途径,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要将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专业知识丰富的同志充实到工作第一线,确保工作从上到下有人抓、有人管。同时可以借助社会力量,探索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通过与志愿者订立帮教协议,让志愿者对矫正服刑人员随时随地开展服务、咨询、疏导、感化等帮教工作。 

          4)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日常监督。例如,我们灵活采用电话联络、建立工作联络群等方式,加强对监外执行工作的动态监督。疫情期间,司法、公安部门由专人每日下午五点在微信群里分别向我们报目前社区矫正对象数据情况及疑似病例情况。改变工作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宣传教育。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建议司法、公安部门在疫情期间,利用微信、电话等向社区矫正对象推送疫情相关宣传知识,进行教育引导,确保他们认真了解掌握疫情防控相关知识,自觉做好防护工作,做到不串门、不集会、不信谣、不传谣。截止目前,我辖区内的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均无疑似、确诊新冠肺炎情况出现。 

          5)完善法律法规,确保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惩罚和改造罪犯,必然要有法作为执行的依据。应细化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完善立法,用法律来强化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依法实施矫正的处罚,社区矫正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