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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梦柯: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做好重大疫情源头防控

        【字号:      时间:2022-04-26      

                       ——探索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李梦柯)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暴露了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从源头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20201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开展源头防控。本文将从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角度讨论如何依法做好疫情源头防控工作。 

          一、现行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面 

          新冠肺炎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不够周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除上述四类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则不属于立法保护和规制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动物不会引发疫情的传播。不难发现,立法在这方面存在制度缺失,无法从源头上防止疫病的发生。第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捕猎、出售野生动物采取分级分类管理。除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捕猎、出售、购买、利用严格禁止外,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获得行政许可和符合检疫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捕猎、出售。由于立法对捕食野生动物并没有采取严格的禁止态度,为野生动物病毒传播引发疫情留下了隐患。第三,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足,如对有可能引发疫病传播的一些家养动物的禁止捕食等方面存在漏洞。 

          2.执法层面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大概率原因,是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有人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引起的。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早已没有必要猎杀、食用野生动物以为口腹之需。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对“野味”的追求似乎成为现代社会某种病态的时尚。目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等现象依然严重,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虽然一直在加大力量治理,但仍然屡禁不止。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危及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加了疫情防控风险。因此,必须拓展野生动物保护方式,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来加强保护,这既是恰逢其时,也是势在必行。 

          二、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的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监督行政机关的责任,同时比起一般的公民、社会组织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公共利益,有独特的优势。 

          1.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有法律支撑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并没有将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列举在公益诉讼范围之内,但事实上,无论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还是食品药品安全,都与野生动物保护密切相关,且野生动物是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重要基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可知,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是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的行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正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而且,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等”字来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司法实践,探索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 

          此外,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追究上述犯罪的过程中,如果是国家利益或是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专业优势 

          检察机关具有较大的专业优势。一方面,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诉讼权力的主体,较之其他主体要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了大量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培养了一定的检察公益诉讼专门人才,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技能,在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上会更加有的放矢。 

          三、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探索 

          1.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是扩大对一般野生动物的法律管理与保护。在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同时,也将一般野生动物纳入规范范围保护。二是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运输、销售、加工行为规定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检疫制度和监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市场,杜绝病毒传播的潜在渠道三是严禁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不仅禁止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要禁止食用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四是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把非法捕食野生动物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当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的修改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慎之又慎,可能是一段长期过程,因此,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作为过渡,建议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等”外领域进行扩大化司法解释,将野生动物保护尽快纳入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促进野生动物保护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及其生态环境,守护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 

          2.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民事赔偿条款 

            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只是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缺乏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而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会比行政责任的处罚力度更大,让违法者付出更大代价。就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为依据计算,而不能仅简单地按照野生动物的交易价值来计算。此外,对情节严重的,要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起来,强化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 

          3.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合力作用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切断从源头到市场的利益链条,需要执法、司法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一方面需要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行为,斩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产业链、清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黑市。另一方面,可以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应主动与执法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其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线索。 

          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努力找准切入点,积极主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坚持疫情源头治理与公益司法保护同向发力,为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