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为我送来的司法救助金,就像今天的日头(太阳)好温暖。”12月28日,当救助申请人范某某从赤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隽手中接过2万元司法救助金时,一度哽咽地说道。
“犯罪无情人有情,对检察院的及时雪中送炭,我将牢记在心,感念不忘,好好学习,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12月28日,赤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隽将5万元司法救助金送给救助申请人焦某,焦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以上暖心的两幕,出现在12月28日赤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隽,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海波一行登门为2名司法救助申请人送上司法救助金时。两宗命案的犯罪是无情的,但刑事犯罪的受害人是无辜的。岁末冬日,司法救助温暖了受害人的心。
救助申请人范某某的老伴及儿媳被人(罪犯已被执行死刑)故意杀害,范某某和儿子被刀捅伤,留下一个年幼的孙子需要扶养,父子两伤愈后都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且未获得赔偿,今年疫情以来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十分困难,于今年5月13日向赤壁市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救助申请人焦某的母亲被父亲故意杀害后(罪犯已被执行死刑),留下上高中的焦某一人生活,无生活来源,由同母异父的姐姐担负起照顾责任,生活特别困难。焦某于10月16日赤壁市检察提出救助申请。
接到救助申请,赤壁市检察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范某某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应当予以国家司法救助,建议给予司法救助金2万元。
救助申请人焦某父母双亡,无生活来源,虽年满16周岁但系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生活特别困难。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以及《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应当予以国家司法救助。根据《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司法救助金5万元。
该院依法依规报咸宁市、赤壁市委政法委审批,同意给予司法救助。
“很郁闷,想冲动”。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思想和行为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为疏导作为在高中就读的未成年的申请人焦某某不时表现出来的焦虑情绪,检察官在坚持加强与焦某在读学校沟通配合,密切关注其思想和情绪变化,持续做好抚慰工作。送司法救助金的当天,该院还邀请学校领导、班主任等一行一同来到焦某家里进行慰问。
“任姐,我心里知道,这个就是他爸爸的命钱,这个钱一定将用在他的身上,一定不会让信任我的人失望”。捧着司法救助金,望着检察官和学校老师走出门的背影,焦某同母异父的姐姐给赤壁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五检察部主任任亚莉发来了一条微信。
“抱一抱我的检察官妈妈,新年将至,救助给力,希望在前!”临别前,焦某一把抱住任亚莉,流下了感激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