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色彩风格

        【办案一线·荆门检察故事】一条名为“做车”的“生财之路”

        【字号:      时间:2022-08-23      

            (通讯员 谭秋雨)随着市民消费观念的转型,贷款购车的人越来越多,这其中就有人动了歪心思,竟想出通过“做车”来“发家致富”,即通过利诱他人办理购车贷款,再转手将车倒卖获利,并承诺事成后给1至2万元“好处费”。心动的张女士和李某甲(均已判刑)就这样踏上了犯罪的道路。

            近日,由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彭某某等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2020年10月10日,某汽车服务公司股东到掇刀辖区派出所报案称,该公司于2019年为张女士在银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提供担保业务后,张女士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还“消失不见”了。此外,该公司表示在为张女士办理业务的同时,还为汪某某、李某某(均为本案被告人)办理了汽车分期贷款担保业务,目前与张女士一样处于失联状态。

            警方迅速立案侦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2020年11月17日,张女士畏罪自首,警方根据线索分别于2021年7月至10月将嫌疑人李某甲、彭某某、汪某某、李某某抓获。

            经查,2019年6月,张女士的朋友李某甲介绍她去武汉帮别人“做车”,可以从中获利。张女士同意后与李某甲一起前往武汉找到彭某某。随后,张女士按要求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资料,并在指定的贷款购车合同上签字。在购车过程中,由于张女士没有驾驶证和房产等信息证明购车人的还款能力,彭某某又想出了一招,他用张女士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将虚假的房产证明和婚姻证明上传给某汽车服务公司,并通过了该公司的审核,进而由该公司担保在银行贷款30余万元进行购车。彭某某等人明知该车是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将该车GPS卸载,并将车辆低价抵押给他人。

            据悉,彭某某等人通过找人“做车”的方式,用虚假的房产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资料通过担保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审核,然后在银行申请贷款,成功后将本已质押给银行的车辆出售或抵押给他人,拒不履行还款协议,将还款义务转嫁给担保公司,造成担保公司经济损失77万余元。

            掇刀区检察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标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掇刀区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银行及相关担保机构在提供贷款和担保时,要仔细审查对方提供的各项资料,调查申请人的资金状况,谨慎提供贷款。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一定要如实提供各项资料,切莫贪图小利,虚构身份信息或出卖个人信息,一旦构成违法犯罪,追悔莫及。

            检察官普法

            【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