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伟
摘要:“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新时代我们党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我国乡村治理的具体路径和发展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新的形势,与时俱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十分必要和迫切。建立健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是目标,法治是保证,德治是支撑,这三者之间是“一体两翼”的辩证关系。乡村振兴战略举措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更需加有针对性地加以推进“三治融合”。
关键词: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乡村振兴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乡村治理的成效决定了乡村振兴的社会成色与成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而实现乡村善治关键在于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有利于集聚力量、凝聚人心,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局面,最大限度激发基层发展活力,可以为乡村振兴提供制度基础和重要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意义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实施村民自治以来,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丰硕成果,不仅推动了乡村民主法治建设,而且 充分调动了乡村的积极性。但是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乡村社会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乡村基层自治在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对于进一步释放乡村治理活力、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再一次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包含国家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能力两方面内容,两者相辅相成,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只有具备较为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才能更充分有效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乡村治理能力,加快实现乡村振兴。
(二)有利于实现传统乡村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
中国传统乡村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依托,包含了中国农民几千年来勤劳朴实、邻里互助、明礼诚信、甘于奉献、孝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精神,对于当今加强农民思想道德建设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传统乡村文化也包含了许多封建糟粕,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包括保守落后的小农意识、封建伦理纲常带来的人治色彩、农民主体意识缺失。通过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具有包容开放、权利意识与规则意识的现代文明将帮助农民破除封建思想的束缚,培育改革创新、法治与民主精神。
(三)有利于整合乡村资源,提升村民幸福感
贺雪峰认为: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内部既存的 对于形成公共秩序有益的东西,主要包括传统、习俗和惯例①。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可以充分整合乡村资源,将良好的制度安排融入到乡村的内生秩序之中,从而达到“善治”的效果。对传统、习俗和惯例的尊重可以增强对乡土的归属感,使制度能够更符合乡村实际情况。此外,通过自下而上的治理方式,可以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从而提升村民精神的幸福感。
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工农、城乡关系深刻变化,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新的形势,与时俱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贯彻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迫切要求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相比,我国乡村治理体制机制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一方面,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在建设和管理上与城镇还有较大差距,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仍然滞后,教科文卫保标准不高、水平较低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组织体系有待健全。一些党组织尚未覆盖到农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少村务监督机构有名无实,一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有效组织和带动农民,影响了农民群众的归属感和向心力。此外,农村社会秩序维护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农村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须通过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加快破解,强化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保障。适应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形势,迫切要求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仍处于深刻变动的时期。从农村人口结构看,传统村庄的封闭性和稳定性被打破,大量人口向城镇迁移,许多地方村庄空心化、农民老龄化、“三留守”人员比例上升问题突出 ;城镇居民向农业农村流动的“逆城镇化”现象也逐渐增多,在农村生产生活的不再仅仅是农民 ;在一些城市近郊和二、三产业发达的农村,外来人口大量涌入,数量甚至超过本地村民。从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看,农民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靠务农为生的单一阶层,而是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村企业管理者等不同群体 ;农户也分化为纯农户、兼业农户、专业大户等不同主体。从农村社会组织结构看,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组织加快发展、日趋多样,以血缘、亲缘、宗缘、地缘等特殊人际关系为纽带组成的非正式组织从正、反两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上述深刻变化,意味着农村社会不再是原来主要靠宗法伦理、乡规民约、道德礼俗等进行调控的“熟人社会”,必须健全乡村治理体系,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原有制度失灵、农村社会失范问题。
(二)应对农村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挑战,迫切要求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当前的农村利益取向日益多元、利益博弈日趋激烈:随着城乡融合发展的加快推进,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的投入不断加大,势必涉及城乡居民利益的再分配、再调整。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增多,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长,农村土地等资产资源不断增值,农村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利益冲突更加频繁,特别是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密,分享农业发展成果不充分,防止小农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被边缘化的要求更加迫切。在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和农民之间围绕土地征占、土地流转、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利益冲突加剧,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面对农村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挑战,必须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迫切要求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当前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显着增强,不再满足于增收致富、过上宽裕生活,还要求更多参与公共事务决策,依法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农民群众富裕之后精神空虚,相应带来了道德滑坡等问题。针对农民群众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必须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在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三、“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三治”的辩证关系
(一)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目标
1.坚持自治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根本要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的一种(另外一种是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就是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是山全体村民依法并经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村民委员会来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因此,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就是自治,即山村民自己(通过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山村委会来管理本村事务。任何阻碍村民自治的人、事或其他因素,都违反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应坚决予以全面剔除。
2.坚持自治是乡村治理的根本要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将“社会管理”变成“社会治理”。山“管”变为“治”,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新变化。习近平强调:“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②。社会管理,强调的是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及其主体性责任,政府的行政权力和行政命令色彩较浓。社会治理,强调的是居(村)民的主导性作用及其主体性责任,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引导而不是管制,居(村)民的自治性色彩较浓。③因此,确保乡村治理的生动实践,必须坚持自治。坚持自治方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健全,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具体规定之外,还要符合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方略与要求,即要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的主体性和主体责任,确保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山人民管理自身事务,相关职能部门及基层行政单位在做好指导、帮助与组织等宏观事务的基础上,要放手让各基层组织实行自治。
(二)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保证
1.村民学法知法是确保乡村治理步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之一。经过儿轮全民普法活动,广大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部分地区部分村民不知法不守法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这除了和村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下乡、进村普法的活动较为稀少有关之外.还源于村民学法知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导致法盲群体不在少数。因此,每当村民遇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他们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胡乱应对甚至以暴制暴,不仅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时还会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就需要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如平安乡镇、平安村庄的建设等来开展治安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确保他们知法守法。
2.村干部依法办事是确保乡村治理步入法治化轨道的首要因素。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之一。作为代表全体村民管理全村事务的村干部,一方面必须要加强和提升自身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尊崇宪法等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在决策和管理事关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具体实践中,村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广大村民生产生活的各项事宜,让广大村民在对发生于身边的各种具体事务的处理现场中,充分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三)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有力支撑
1.德治是促使村风民风文明的重要前提。人性本善,人性也向善。村风民风的养成,除了受法律法规的外在强制影响之外,还受到同村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影响,有时甚至还受到家族与家族之间的耳濡目染以及长期的潜移默化。在古代中国,皇权不达村,乡村治理主要依靠乡贤(乡绅),而乡贤(乡绅)主要依靠德治,即依靠乡贤(乡绅)的人格魅力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因为乡贤(乡绅)身上所折射出来的传统美德,不仅能使自己的家庭或家族保持兴旺发达、成员之间知书达理敬老爱幼,还能对身边的其他家庭产生长久的“润物细无声”般的影响。通过这种身边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的传承与传颂,整个村庄的村风民风势必发生好转。新时代的广大农村,诸多现代乡贤的榜样不范作用,一方面可以带领广大村民走向致富之路,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村风民风不断向善。这种以德服人、以德化人、以德治人所带来的影响,为乡村治理不断走向善治作出了重要贡献。
2.德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辅助方式。乡村,不同于城市社区,它是一个聚族而居的社会组织,通常山儿个姓氏或一个姓氏聚集在一起且世世代代延续。这就决定了该村中的家庭与家庭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存在一种或亲或疏的亲缘关系,特别是那种山一个姓氏组成的村组,人们共享一种同宗同祖的亲缘关系,爷、伯、叔、侄、孙辈等关系谱系非常清晰。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凡事都以法律为准,势必会使这种原本温情的亲缘关系逐渐淡漠甚至会种下仇恨的种子。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德治的方式处理与解决邻里之间的琐屑纠纷或矛盾,既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能让其感受到贯穿于事件处理之中的亲情与温情。“支配着村社社会关系的,是为所有成员认可并接受的村社伦理,其最低要求,是保证村社共同体传统的延续。村民无论强弱贫富,皆有义务维持共同体的集体生存,必要时相互忍让。与此一伦理相应的,是村民世代相传的一套公共准则和制度性安排,以及建立在此准则之上的话语空间。”
总的说来,建立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是目标,法治是保证,德治是支撑,这三者之间是“一体两翼”的辩证关系:自治是“一体”,法治和德治是“两翼”,即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在乡村振兴中推进“三治”的路径选择
(一)重构内生秩序,促进乡村自治
1.规范两委职责,凝聚发展合力。一方面,两委应加强沟通交流与日常合作。遇到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宜或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时,可通过两委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再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另一方面,两委应转变工作思维和工作方法。基层党组织应听取村委会的意见建议,通过主动沟通、民主协商等方式来增强信任;村委会也应接受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和请示有关事宜,不断凝聚两委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2.完善制度机制,创新自治方式。一是,建立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工作运行制度,规范约束基层工作人员行为,切实保障自治在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中运行。二是,完善乡村事务监督制度,两委通过定期公开村务,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并听取村民的意见反馈。三是,建立完善村民和相关组织参与乡村自治的相关制度,扩宽村民参与自治的渠道,创新乡村自治的方式方法。既通过宣传教育、制度激励和规章约束等方式帮助广大村民转变观念意识,激发参与热情,筑牢自治根基,又通过产业合作社、乡贤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相关组织,促使乡村发展,让人人有事可做,乡村振兴步伐矫健稳定。从而有效激发村民的内生动力,汲取乡村组织的正向引力,促进乡村自治由“为民做主”向“与民共治”转变。
(二)坚持依法治理,推进乡村法治
1.强化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来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知识水平,结合实际,用拉家常、看演出等村民乐于接受的方式将法律知识贯穿于乡村振兴和村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树立并强化其法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真正做到村干部能够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广大村民能够主动学法、自觉守法、办事依法及遇事找法,以此推进乡村法治氛围得以形成,乡村法治环境逐渐改善。
2.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法治队伍。一是,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机制和体系,完善乡村法治的内容条款,保证乡村事务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力度,建立政府主导、行业配合以及公众参与的乡村法治服务体系,以此聚合农村法律资源,创新农村法治手段。三是,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乡村法治人员队伍,通过政府部署和政策优惠,鼓励法律专业的学生到乡村就业;鼓励公共部门中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通过普法宣传、法律讲座等积极参与农村法治建设;鼓励广大律师通过线上解答、热线咨询以及实地指导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法律公益服务。
(三)引领道德新风,加强乡村德治
1.推动官德建设,带动民德民风。官德建设必须要把好如下三关:一是,“选拔关”。在农村干部选拔中,应优先把理想信念坚定、全心全意为民、敢于干事创业、勇于带头担当以及清正廉洁自律的干部选出来,以其良好的素质和道德涵养带动村民摆脱贫困、发展致富,完成时代赋予的乡村振兴重任。二是,“学习关”。学习始终是进步的长足动力,不仅让人眼界开阔、能力提升,而且能让乡村干部了解并掌握中央及地方的大政方针,认识到官德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三是“考核关”。为了避免乡村道德建设流于形式,在基层干部考核中,可以将官德纳入考核指标,以此督促基层干部在服务群众中增强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官德水平。
2.弘扬传统美德,形成文明风尚。一是,制定符合乡村实际的乡规民约,将良好的乡风、民风和家风纳入其中,规范和约束村民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及邻里融洽。二是,通过开展破除陈规陋习、倡导乡村文明等专项整治活动和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常态化活动,将传统美德融入现代文明,形成乡村发展新的道德风尚。三是,重塑乡村文化,唤醒村民意识,通过道德的“软化”与“柔性”作用,促进村民形成正确理性的价值导向,教化村民自觉遵循行为规范,以此降低乡村振兴的德治成本,提高其德治成效。
注释:
①贺雪峰.新乡土中国[M].治理、制度与资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56-158.
②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参见《人民口报》2014年3月6日。
③谢乾丰:《协商民主: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路径》,《领导科学论坛》2017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