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维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措施开展疫情防控,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状态受到重大影响。这次疫情给检察机关带来许多新任务和新挑战,刑事执行检察作为重要检察业务,也应当及时研究应对。总体讲,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准确把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形势和要求,主要围绕确保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安全,确保无在押人员感染,严防监外刑罚执行人员感染,同时规范有效创新工作方法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
一、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的挑战,刑事执行检察干警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扎扎实实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方案,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要求,坚守监内外检察工作岗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做好做实做细监管场所的疫情防控检察监督工作这个首要任务。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为严防疫情流向高墙之内,积极履行驻所检察监督职责,全面监督,不留死角,坚决将疫情阻击在监墙之外,坚决保障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疫情期间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无事故。检察机关应组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认真学习领会上级院文件精神,共同研究制定相关举措,积极应对这场疫情,加强对看守所疫情防控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严防死守,阻断疫情输入渠道。
二是制发检察建议、严密防控措施。面对形势严峻的疫情,人员密集,环境封闭的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成为检察机关的头等大事。通过电话、微信了解掌握看守所疫情防控措施及落实情况,在充分了解分析研判的基础上,针对看守所容易出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向其提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检察建议,把工作做实做细,不走过场;应严把新入所人员体检关,建立新入所人员单独隔离观察室;继续加大对监室、提讯室、食堂等重点场所消毒力度;注重监管人员自身防护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制定切实可行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加强对在押人员心理疏导等一系列措施,时刻绷紧疫情严防严控这根弦。针对安全隐患,发出检察建议,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
三是联络沟通、强化情况通报。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与监外人员接触造成交叉感染的风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严格执行上级要求原则上不再进入监管场所工作,为适应防疫要求及时调整检察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实行24小时通讯畅通制度,每天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与看守所工作人员联系询问情况,及时了解看守所当天收押情况,消毒、防护、隔离情况以及干警、职工与在押人员有无感染、疑似感染情况,并坚持看守所疫情防控信息“日通报”制度,要求看守所遇有重要情况第一时间通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同时主动与办案部门沟通,尽量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远程提讯、电话提讯等方式予以讯问,避免所外人员与在押人员接触,减少感染机会,积极做到防疫不间断,监督不打烊。
四是落实保障措施,强化自身防护 。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相关规定,落实佩戴口罩、体温检测等措施,并严格做好检察室卫生消毒工作。为派驻执勤的检察干警配备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设备,确保检察干警自身安全。强化干警自身疫情排查,对干警本人或家属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近期出入疫情严重地区、与疫区人员有接触等情形的,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
三、积极谋划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以实际行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积极开展适应疫情防控要求的各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疫情监管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与司法局、公安机关的沟通,就人员管控、摸底排查、调整工作方式、应急处置等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共享信息。明确要求各司法局、公安机关要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开展监外执行对象疫情防控摸排工作;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做好监外执行人员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对监外执行人员的每日情况做好台账,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二是做实做细日常监管。要求司法局、公安局切实履行对监外执行人员的日常监管职责,把传统的日常监督管理方式改为采用微信(视频、位置共享)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监管对象的动态活动;对辖区社区矫正人员,一律停止办理外出审批手续。
三是改变工作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力度。灵活采用电话联络、建立工作联络群等方式,加强对监外执行工作的动态监督,司法、公安部门由专人每日在微信工作群里向检察机关报目前社区在矫人员、剥权人员数据情况及是否出现疑似患新冠肺炎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四、积极谋划交付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等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办案质效。
一是合理利用电话方式完成交付执行监督工作。通过查看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与原办案人沟通等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可能存在未及时交付情形,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相关派出所、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相关被告知单位等,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了相关情况,确保在刑事执行环节得到有效管控和依法执行。
二是书面核查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案件。对2019年刑事生效涉财产部分案件进行梳理,持续跟踪积极核查财产刑执行案件,不断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化办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解决存在判决未生效先交罚金等相关问题,推动解决财产刑执行问题,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