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和司法局批准我跨县活动,我将自觉遵守监管管理规定,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接受实时共享定位抽查。”近日,蕲春籍社区矫正对象查某获批跨市县活动,已正式在其岳父经营的英山某公司入职。
2018年,查某因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由法院裁定予以假释,随后在蕲春县檀林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我的岳父母、妻儿都在邻县英山,岳父为了让我能照顾家庭重新做人,安排我在他的厂里做事,请问我能申请往返蕲春和英山吗?”在入矫过程中,查某了解到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县市活动的相关规定,便主动向蕲春县检察院检察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咨询情况,并提出申请。
检察官迅速对查某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是询问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查看相关文书,了解查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事由的真实性和必要性;二是走访查某拟入职企业,通过询问该厂法定代表人(即查某岳父),了解企业是否正常经营以及查某入职后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查某家庭和个人相关情况;三是查阅查某原案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了解查某犯罪原因、服刑期间和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表现。
检察官认为,查某申请事由基本属实,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因其目前没有工作,其岳父愿意提供工作机会并为其担保,若不批准查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其难以找到其他工作,且无业无所事事状态容易致使其受诱惑再犯罪,也不利于其回归家庭。
3月28日,蕲春县检察院邀请五名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就社区矫正对象查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等问题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及其社区矫正小组三名成员、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均到场参加听证。
听证员就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过往表现、监管措施等现场提问,并发表个人意见。
“我同意检察院和司法局社矫办的拟处理意见。建议司法机关及时跟踪回访,后期要着重了解查某的生活状态以便审查。”
“从回归家庭、劳动回报社会来讲,我认为批准查某经常性往返到英山工作生活确实有利于他的矫正改造……”
“我们认可查某申请跨县的客观事实,但要充分考虑到其社会危险性。刑期满前对他有强制约束力,应该不会再犯,我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
经过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集中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查某确属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其入矫以来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险性较小,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更有利于其再就业、回归家庭,进而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蕲春县检察院参考听证意见,经研究决定向县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批准查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并就后续日常监管、跟踪回访、风险评估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