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企业在建设生产车间和加工生产车间时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查阅行政机关执法卷宗时,检察官发现行政机关对企业建设项目投资额的认定仅以企业经理口头陈述为准,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处罚金额需要根据项目总投资额来确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进一步核查后,检察官通过企业提供的证据发现,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实际仅为140余万元,比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要少,导致实际行政处罚款偏高。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受到疫情的影响,企业存在一定的经营困难,且企业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不应被处以高额行政罚款。据此,行政机关和企业之间存在实质性争议。
为化解行政争议,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该院就这起案件组织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行政机关和企业负责人出席,通过多方听取意见化解争议。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行政机关和企业分别发表了各自意见。检察官现场出示了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相关证据后,双方当事人均进行了补充陈述。
人民监督员认为:“企业在帮助当地贫困户脱贫致富胡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社会作用,且该企业是初次违法,在事发后也积极配合整改,应该要采取更加包容、更有温情的执法措施,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激励企业规范经营,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人大代表表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规范执法程序,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也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难处,在执法的同时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生产。”
经过听证员评议程序后,行政机关同意减轻处罚,同时表示在以后工作中将更加规范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最终双方就这起案件所存在的争议得到了实质性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工作中,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晓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