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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位置:武汉市检察院 > 通知公告

        关于选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字号:      时间:2013-08-22      

          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现决定面向社会选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届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周岁;公道正派,品行良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执业律师、司法鉴定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

          结合我市现有人民监督员实际情况,拟面向全市选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14名。

          四、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推荐和公民个人自荐,经武汉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考察后正式任命。选任程序如下:

          (一)报名。

          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分别在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区人民检察院、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江夏区人民检察院、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分别设置报名点,接受所辖区的组织推荐或公民自荐报名。在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后,相关组织可在其所在区人民检察院领取并填写《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并递交被推荐人的两张1寸近期免冠正面彩照。

          2、网上报名:公民通过电子邮件将自荐表和本人1寸近期免冠正面数码证件照片(JPG格式)发送至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住所地所在区人民检察院的报名邮箱,进行网上报名。

          (二)考察。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对各城区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的报名人选进行考察,提出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三)公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江城正义网公示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作出选任决定。经公示合格者,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作出选任决定,选任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限为五年。

          (五)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在江城正义网公布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

          咨询电话:65797325 65797322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