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迎斌 向家欣)“张某、余某某平日在工作中表现良好,现因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检察机关在收到我公司书面申请后,积极沟通协调,妥善处理,依法对他们做出不起诉决定,保证了我们公司正常运转,非常感谢。”这是近日在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上,孝感某水务设备公司负责人的发言。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孝感市某育儿园职工余某因解除劳动关系与该园负责人黄某某发生争执,余某丈夫张某、弟弟余某某将黄某某、育儿园职工汪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身体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汪某某为轻微伤。
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本案系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余某某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二人均为孝感某水务设备公司的生产技术骨干,对公司的经营较为熟悉,若对二人简单一诉了之,会对该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为此,该水务设备公司特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二人从宽处理。
公开听证会
在涉案矛盾有效化解的前提下,承办检察官综合本案情节,认为张某、余某某的情况具备不起诉条件,依法建议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对张某、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召开拟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会上,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拟作不起诉的理由作了汇报和说明;孝感某水务设备公司负责人对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表示支持。
在案件评议环节中,人民监督员进一步向检察官了解了案件情况,最后综合案件整体事实、情节,得出统一意见: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双方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的前提下,依法对张某、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使二人能够放下包袱,将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有利于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致同意对张某、余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最后,张某、余某某真诚认罪悔罪:“我们对因一时冲动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从宽处理,在今后工作生活中,我们一定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勤奋工作,回报公司、回报社会。”
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达成和解,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理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2021年7月12日,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