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毛阳 周琪)七月仲夏夜的保康县城格外静谧,晚十一时许,城关镇王湾村的某居民房的后门被人悄悄打开,只见一黑影迅速溜入,不多时又溜入隔壁家,此次出来时却多了屋主二人。
只见屋主二人控制住入户的“黑衣人”后报警。
入户盗窃的“黑衣人”李某,去年刚因盗窃罪刑满释放,不满一年又盗窃。
“刚重获自由为何又盗窃?”
“我出来后别的事都不会做,只有操起老本行。”面对办案检察官讯问,嫌疑人李某道出所谓缘由。
李某刑满释放后在家无事可做,乘坐班车来到保康,在前往屠宰场找工作途中,见到一户民房似乎无人在家,遂临时起意、重操旧业,凭着娴熟的技术溜进家中盗得一对金耳环和两条银项链。本想趁热打铁,换一家继续盗窃,却在行窃过程中当场被主人抓住。
“你已经因盗窃坐过一次牢了,现在又入户盗窃,系累犯,在量刑上属加重情形。你一个大男人,不靠双手致富,干些这种事,你怎么不为自己家人和孩子好好想想……”在听了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后,李某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行为后悔不已。
考虑到李某系累犯,且入户盗窃情节严重,8月12日,保康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朋友,睡前锁好门窗,尽量不要将贵重物品、现金放在家中。脚踏实地、勤劳致富。任何走捷径、存有侥幸心理的终将自尝恶果。
检察官普法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