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集中学习了党的二十大精神,青年检察人员结合岗位实际分享了如何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心得体会。
随后,会议围绕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展开研讨,青干班班长对案情做了基本介绍,提出了讨论的焦点问题和重点问题。与会人员随即根据案件事实、现有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从因果关系看,事故发生在前,逃逸发生在后,逃逸行为与事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的基本先后顺序性,死者的死亡与嫌疑人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嫌疑人虽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认为这个案子的难点不在于定性,而在于如何消化潜在的信访风险,从法律角度甚至上升到法理角度释法当然能把这个案件解释清楚,但是老百姓能不能听懂,能不能接受?这是难点。我认为在从专业角度释法说理的同时还应当用更加平实、朴实、老百姓能听懂的语言来解释案件为什么这么处理。”
“在办案后期可以寻求部门联动,比如说,根据死者家庭情况,确实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解决司法救助或者社会帮扶(类似就学帮扶、就业扶持),再一个就是建议死者家庭提起民事诉讼,争取民事赔偿,另外将线索移交给民事行政部门,对法院裁判后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争取民事赔偿到位,多管齐下,更有助于案结、事了、人和。”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要全面审查和使用证据,使有罪者依法被追诉,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案例提供的内容是有限的,在判定李某的驾驶行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时,要关注案发时天色已晚、李某某驾驶的农用车是否亮灯、是否符合上路标准、被害人驾驶摩托车是否牌证齐全、有无饮酒、当时的天气和路况等情况,分析全案证据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达到审查逮捕案件的证明标准以及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参会人员踊跃发言、各抒己见,从各个角度对案例进行了热烈深入地探讨,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伟、彭祥松分别就大家的观点进行分析点评,进一步明确办案思路,并提出指导性意见。